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05號聲 請 人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加恆企業有限公司、陳金全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補提示日為何? 二、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三、確認對陳金全請求之依據關係為發票?背書?或基於其他法律關係而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