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03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相對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時,林耿宏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