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15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明癸、劉林阿六、劉醇昌、鐙陽交通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本票所載相對人鐙陽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傅錦源於發票日有合法代理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