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005號聲 請 人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明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江明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