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01號聲 請 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左元淮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代 理 人 方振名 住臺南市新市區○○○路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湖綠能有限公司、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