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505號聲 請 人 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軍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翎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本票原本並具狀陳報其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