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家訴字第232號原 告 劉慧珍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劉慶仲 辛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劉祖武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二 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劉慶仲、辛桂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劉祖武於民國91年9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辛桂英、子女即原告、被告劉慶仲,每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被繼承人劉祖武死亡時遺留而現存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兩造迄今就遺產分割未能達成協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劉祖武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叁、被告劉慶仲、辛桂英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著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 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 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 上字第2609號判決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劉祖武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及股票由兩造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各1/3 ,且系爭存款及股票為兩造所公同共有,亦可認定。前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就前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劉祖武之遺產,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認前開遺產應由兩造按應繼分即1/3比例分配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伍、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亦即各負擔3 分之1,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一:被繼承人劉祖武之遺產(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遺 產 項 目 │備註│├──┼────────────────────┼──┤│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存款 │ ││ │34,052元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活存 │ ││ │1,368.276元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幣活存 │ ││ │118,443元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活 │ ││ │期儲蓄存款4,996元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證 │ ││ │券活期儲蓄存款44,423元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證 │ ││ │券活期儲蓄存款1,840元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行分行-活 │ ││ │期儲蓄存款1,815元 │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活期儲蓄存款48 │ ││ │元 │ │├──┼────────────────────┼──┤│9 │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 ││ │49,968元 │ │├──┼────────────────────┼──┤│1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蓄部-活期儲蓄存款9,704│ ││ │元 │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外匯綜合存 │ ││ │款1,334元 │ │├──┼────────────────────┼──┤│1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活期儲蓄存 │ ││ │款675元 │ │├──┼────────────────────┼──┤│13 │華南銀行民生分行-活期儲蓄存款192,056元 │ │├──┼────────────────────┼──┤│14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56000股 │ │├──┼────────────────────┼──┤│15 │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0股 │ │├──┼────────────────────┼──┤│16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78股 │ │├──┼────────────────────┼──┤│17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0000股 │ │├──┼────────────────────┼──┤│18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0500股 │ │├──┼────────────────────┼──┤│19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 │├──┼────────────────────┼──┤│20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00股 │ │├──┼────────────────────┼──┤│21 │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股 │ │├──┼────────────────────┼──┤│22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52500股 │ │├──┼────────────────────┼──┤│23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782股 │ │├──┼────────────────────┼──┤│24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3股 │ │├──┼────────────────────┼──┤│25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8320股 │ │└──┴────────────────────┴──┘附表二 附表一所示遺產(含自繼承開始後所生之法定孳息),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應繼分比例: ┌───────┬─────┐ │姓 名 │應 繼 分 │ ├───────┼─────┤ │劉慧珍 │1/3 │ ├───────┼─────┤ │劉慶仲 │1/3 │ ├───────┼─────┤ │辛桂英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