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2號原 告 洪大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基 被 告 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菘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2年6月18日102年度補字第89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