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2號上 訴 人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建字第132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蓋上訴人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91 萬9,503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而本院判決結果僅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72萬4,000 元,及自民國102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則予駁回。)則上訴人究竟對第一審判決認為應如何廢棄改判,亦即就第一審判決認定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應如何廢棄原判決,均未予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法院據以計算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