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李俊岳 楊世奧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11月3 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於下次開庭前陳報臨時吊耳製作及電銲費用、下承壓板工地現場電銲費用各自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