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沬 廣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信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雲琅工程行即康巃軍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相 對 人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玉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嬌樺 特別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 上開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選任柯伊伶律師於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主張其法定代理人陳英玉是否為合法代理人有疑義,為免訴訟久延致聲請人權益受損,聲請鈞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因相對人公司主張其法定代理人陳英玉取得該公司股權及受選任為公司負任人之法律行為可能無效,致無法合法代理相對人公司,惟聲請人即原告有對相對人進行訴訟求償之必要,故其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柯伊伶律師為本件訴訟經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本院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尚屬妥適,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