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號上 訴 人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雙生土木工程行即許益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7萬8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