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5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炳炎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代理人 吳皓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企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據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8日對反 訴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並於102年9月6日擴張其反訴之聲明。 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1,128,568元,應繳裁判費109,944元,扣除前已繳納109,768元,尚應補繳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