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超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志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3,47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