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洪大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