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 訴 人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燕國天地大樓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李家欣 訴訟代理人 張佩生 被上訴人 陳紹康 黃敬祿 陳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下午2時 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5日內提出燕國天地大樓社區於103年1月12日召開 102年度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記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