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 告 洪大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