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龍輝即昇龍實業社、曾宜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龍輝即昇龍實業社、曾宜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99,359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3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