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陳佳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庭安、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庭安、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2,296元,應繳裁判費178,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