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翁峰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8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