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9,5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