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55號原 告 一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萍 原 告 張永福 被 告 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被 告 蔡明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8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