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吳俊良 上原告與被告大銘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9,191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98元(計算式:70,795×1/2=35,398,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