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蘇奎維 原告因給付代工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4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2,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30,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