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37號 原 告 邱智揚 被 告 清玉美味有限公司(原清玉茶行) 法定代理人 王柄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