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 告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巢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2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