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錫佳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