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45號原 告 呂如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賴幸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