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