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俊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媚 原告與被告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1,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