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蔡崇存 原 告 黃美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清煜 上原告與被告黃文利、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原告蔡崇存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42,461.8元,其中原告黃美英部 分為975,36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