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9號原 告 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月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貿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永發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2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