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陳宏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楊長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楊長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