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宏、禾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萬4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