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永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雲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何金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7,7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