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意軒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耿宏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惟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20,1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83,46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967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