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0號 原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簡文修律師 被 告 張志宏 禾鑫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嘉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