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6號 原 告 清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芳 訴訟代理人 傅啟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名稱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按法人應由其代表機關為訴訟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應以法人之代表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然本件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關係,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