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18號 原 告 廖金生 被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2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