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2號原 告 范治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登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仕郎、永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勝農、黃翌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嗣 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2,000,000元,惟就 追加部分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 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850元,仍應補繳4,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