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33號上 訴 人 曾煥庭(即冠毅部品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琦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7,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