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01號 原 告 長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文誼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追加 原告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被 告 洪豪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