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71號原 告 堤雅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金豊 被 告 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孫興啟 被 告 張峰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分別於民國103年7月1日 、104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及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第六行「法定代理人曾雪麗」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曾麗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