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同意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86號 聲 請 人 黃秋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同意書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規定自明。如係原告未為聲明之事項,因原告未為此項聲明,法院不得逕予裁判,要無裁判脫漏可言,自不得聲請補充判決(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97 號、94年度台抗字第326 號、95年度台聲字第77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86號請求 履行同意書事件中,原係聲明「被告張琪鈺應履行102年7月24日簽訂之同意書,選任被告張琪鈺為董事對外代表公司」、「原告持有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股份300萬股,完全由被 告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張琪鈺承受」(本院卷第1頁);嗣 後變更為「確認被告張琪鈺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董事對外代表公司」、「原告黃秋錦所有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股份 300萬股份,轉讓與被告張琪鈺所有」(本院卷第28頁); 再變更為「確認原告對被告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300萬元之股東權不存在」、「確認被告張琪鈺為被告 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之董事」、「被告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應向經濟部將原告董事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並應向經濟部將董事變更登記為被告張琪鈺」(本院卷第206頁), 本院依原告聲明之事項於104年7月30日判決原告全部勝訴確定。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就聲請補充判決之「確認被告張琪鈺『自102年5月6日起』為被告 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之董事」部分,聲請人就『自102年5月6日起』部分於本案審理時從未聲明而為請求,揆諸上開說 明,本院就此部分本不得逕予裁判,本件判決並無裁判脫漏可言,聲請人就此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