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姿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051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8,3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