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永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雲龍 被 告 何金火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⑴被告應就原告102年4月2日民事準備書狀暨附件、證物三及證 物四之內容,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