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余彩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秦葦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吳政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㈠本訴部分: 本件上訴人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40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萬9700元。 ㈡反訴部分: ⒈上訴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 ⒉上訴人林秦葦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上說明,分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