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吳俊良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大銘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河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純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4 月21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