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 告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欣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高佩辰律師 被 告 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聖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