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11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 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216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 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賴惠美